南京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南京教师绩效工资改革)

近年来,我国教育改革不断深入,其中,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成为了教育界关注的焦点。南京市作为我国东部地区的重要城市,积极响应国家政策,于2019年正式实施《南京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本文将围绕该办法展开,为大家详细解读其内容与意义。

一、背景与意义

1. 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教育投入不断增加,教师待遇逐渐提高。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分配不均、激励不足等。为解决这些问题,南京市决定实施绩效工资制度。

2. 意义

(1)促进教育公平: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缩小城乡、区域、校际之间的待遇差距,实现教育公平。

(2)提高教师待遇:通过绩效工资制度,激发教师工作积极性,提高教师待遇,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投身教育事业。

(3)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绩效工资制度有利于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教育质量。

二、实施办法概述

南京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绩效工资构成

绩效工资由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奖励性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

(1)基础工资:根据国家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2)岗位工资:根据教师所任职务和岗位等级确定。

(3)奖励性工资:根据教师工作绩效、教学质量、学生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考核,给予奖励。

(4)津贴补贴:包括交通补贴、住房补贴、取暖补贴等。

2. 绩效考核

绩效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

(1)年度考核:每年对教师进行一次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师德师风、教育教学、学生综合素质等方面。

(2)平时考核:根据教师日常教育教学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3. 绩效工资发放

绩效工资按照考核结果进行发放,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挂钩。

三、实施效果

自2019年实施以来,南京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取得了显著成效:

1. 教师待遇提高

根据相关数据显示,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后,南京市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平均工资水平提高了约20%。

2. 教师工作积极性增强

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激发了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了教育教学质量。

3. 教育资源配置优化

绩效工资制度有助于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教育质量。

南京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实施,为我国教育改革提供了有益借鉴。在今后的工作中,南京市将继续完善绩效工资制度,为教育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以下为表格形式呈现的南京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要点:

项目 内容
绩效工资构成 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奖励性工资、津贴补贴
绩效考核 年度考核、平时考核
绩效工资发放 按考核结果发放,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挂钩
实施效果 教师待遇提高、教师工作积极性增强、教育资源配置优化
改进方向 进一步完善绩效考核体系、提高教师待遇、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等

南京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实施,对于提高教师待遇、激发教师工作积极性、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相信在今后的工作中,南京市将继续努力,为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南京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绩效工资的实施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由同级政府人事、财政和教育部门按照同一行政区域同类人员实行统一发放标准的原则确定。一般按月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由学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建立分配办法,并在考核的基础上自主发放。 1、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实施。

基础性绩效工资,一般设立岗位津贴和生活补贴两项。其中,对地处偏远、条件艰苦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增设农村教师补贴。

(1)岗位津贴。工作人员按现执行岗位工资标准所对应的岗位、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确定执行相应的标准。

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办法按2006年工改时的口径执行。

(2)生活补贴。工作人员生活补贴标准,不再区分岗位差异,同一行政区域执行统一标准。

(3)农村教师补贴。同一行政区域内地处偏远、条件艰苦的农村学校教师,享受农村教师补贴。非执行教师序列岗位工资标准的其他人员不得执行。

农村教师补贴标准,根据同一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农村教师数量、绩效工资总体水平等情况,由同级政府人事、财政和教育部门确定。农村教师补贴标准,不再区分岗位差异,同一行政区域执行统一标准。

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岗位津贴、生活补贴标准详见附表一、二。市直义务教育学校不实行农村教师补贴。

2、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实施。

(1)奖励性绩效工资项目的设置。为保持相对平衡合理,奖励性绩效工资在项目设置上,可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班主任津贴、一线骨干教师津贴、超课时津贴和教育教学奖励津贴等项目,也可自主设立符合学校特点的其他项目。

(2)班主任津贴的实施。在同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将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归并,不再分设。新设立后的班主任津贴,义务教育学校实行统一标准和发放办法。市直义务教育学校班主任津贴标准区分初中和小学两个阶段,分别按每人每月400元和300元的标准,并按月发放。教师担任班主任期间享受班主任津贴,离开岗位后不再享受。

(3)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实施。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由同级政府教育部门,对所属学校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项目、发放水平、考核发放办法等内容,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经同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4)各级政府教育部门要制定所属学校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分配的指导。学校要根据同级政府教育部门制定的考核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区分学校内部不同岗位特点和要求,制定并完善分类考核与分配办法,在分配中要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学校在制定内部考核分配办法时,要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所制定内部考核分配办法,需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报同级政府教育部门批准后,在学校公开执行。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结合义务教育学校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具体内容:

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二)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学校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逐步实现同一县级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

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确定,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学校确定分配方式和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在绩效工资中设立班主任津贴、岗位津贴、农村学校教师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教育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三)学校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分配办法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校公开。

(四)校长的绩效工资,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校长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

相关政策

(一)《******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学校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三)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对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由学校统筹考虑。

(四)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五)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管理以县为主、经费省级统筹、中央适当支持的原则,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县级财政要优先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省级财政要强化责任,加强经费统筹力度,中央财政要进一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对中西部及东部部分财力薄弱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给予适当支持。

(二)要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具体发放方式按地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工资财政统一发放的地方,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

组织实施

(一)省级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按照本指导意见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备案。市、县级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报上级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筹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与当地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等各项工作。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

天津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实施意见的意见内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精神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实施统一的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包括小学、初中和特殊教育学校,完全中学的初中阶段,一贯制学校的小学和初中阶段的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起实施统一的绩效工资制度。

(二)建立统一的绩效工资制度。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的收入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构成。各区县义务教育学校的人均绩效工资水平,按照本区县公务员人均津贴补贴水平和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的人均基本工资额度确定。

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要与实施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制度相结合,两项制度要相互衔接并相互匹配。各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标准要按本区县统一的绩效工资标准执行,低于该标准的提高至该标准,高于该标准的改按该标准执行。各区县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水平,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由区县财政部门按月拨款、统一发放。

(三)改革义务教育学校经费制度。义务教育学校的经费制度,由财政拨款和学校收费制度改为全部由财政拨款制度。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市财政按照市对区县财政转移支付办法规定,对财政困难区县给予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各区县和各学校要严格执行统一的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一律不得提高绩效工资标准,不得另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奖金。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要坚决纠正,并严肃处理。

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内容

(一)教师绩效工资制度。教师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主要体现区县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和岗位职责等因素。正高级教师与中学三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级差标准,按照1.8︰1的垂直压缩率确定。专业技术人员副高级与员级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级差标准,按照1.5︰1的垂直压缩率确定。管理人员五级职员与十级职员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级差标准,按照1.5︰1的垂直压缩率确定。工勤人员技师与初级工、普工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级差标准,按照1.3︰1的垂直压缩率确定(义务教育学校基础性绩效工资级差标准见附件)。在基础性绩效工资中设立岗位津贴和农村学校教师津贴,农村学校教师津贴标准由区县按照学校地理位置偏远、工作条件艰苦的原则确定。

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要设立班主任津贴、超课时津贴和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国家原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合并,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校长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在市人民政府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校长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

规范义务教育教师津贴补贴。保留物价补贴、回民补贴、独生子女费、防暑降温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住房补贴和国家规定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殊教育津贴。我市规定的其他津贴补贴项目并入绩效工资。区县、教育部门和学校等自定的津贴补贴一律取消。

(二)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制度。对义务教育学校退休(退职)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生活补贴标准按义务教育学校同职务(等级)在职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的72%核定。

规范退休(退职)人员津贴补贴。保留物价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防暑降温补贴、住房补贴、归侨津贴、交通费、书报费、洗理费、未纳入奖金、未纳入补贴、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退休教师奖励金、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人员单独享受的退休费补贴补助。我市规定的其他补贴补助项目并入生活补贴。区县、教育部门和学校等自定的补贴补助项目一律取消。

义务教育学校离休人员生活补贴制度按本市现行规定执行。

(三)完全中学和一贯制学校中非义务教育阶段工作人员的收入分配制度。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以后,完全中学、一贯制学校中非义务教育阶段工作人员的收入分配制度,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津政办发〔2006〕6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收入分配标准可参照本校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的标准核定,所需经费由学校解决。对经费确实有困难的学校,由同级财政适当补贴。

(四)发挥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制定义务教育学校绩效考核办法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文件另发),加强制度建设、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对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实行绩效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要体现多劳多得原则。学校制定本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校公开。

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加强财务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是义务教育学校经费制度和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收入分配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平稳实施。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根据本实施意见拟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要严格执行全市统一的政策,做好思想政治和政策解释等工作,按批准方案及时足额兑现绩效工资,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矛盾,确保社会稳定和教育队伍安定。

(二)继续深化教育改革。各区县人民政府和人事、财政、教育等部门要建立有效的工作协调和监督检查机制,紧密结合建立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继续推进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新情况和新问题,严格把握政策原则和工作程序,指导和督促学校做好各项工作,确保绩效工资制度平稳实施。

(三)规范学校财务管理。各区县、教育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四)加强学校银行账户管理。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112号),以及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和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库〔2001〕75号)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集中审批、统一开户等原则,学校开立银行账户和银行为学校开立账户,必须持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和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等三部门的批件办理。

(五)严格清理小金库。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和我市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对学校小金库进行专项治理,对私设小金库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处理,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六)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一律采用银行卡的方式统一发放,不得发放现金。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由同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职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各学校,由学校划入职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具体办法参照市财政局、市教委、原市人事局、市编办《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统一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教〔2001〕317号)执行。

附件:义务教育学校基础性绩效工资级差标准(表一至表四)(此表格在版式文件中)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

义务教育学校基础性绩效工资级差标准

(表一至表四)岗位岗位津贴系数岗位岗位津贴系数正高级教师 1.8副高级 1.5中学高级教师 1.5中级 1.3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 1.3助理级 1.1中学二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 1.1员级 1.0中学三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 1.0岗位岗位津贴系数岗位(等级)岗位津贴系数五级职员(处级) 1.5技师 1.3六级职员(副处级) 1.4高级工 1.2七级职员(科级) 1.3中级工 1.1八级职员(副科级) 1.2初级工、普工 1.0九级职员(科员) 1.1十级职员(办事员) 1.0注:各区县在核定各类各岗位人员(等级)岗位津贴标准时,可根据绩效工资总量和人员结构情况,对系数进行适当微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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