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凸显,出生率持续下降,给国家发展带来诸多挑战。为了应对这一现状,国家于2016年全面实施二孩政策,以期缓解人口老龄化趋势。社会各界对国家强制生二胎的争议不断。本文将从政策背景、人文关怀、社会发展等方面探讨国家强制生二胎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一、政策背景
1. 人口老龄化问题严重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占比已达18.1%,老龄化程度加深。与此劳动年龄人口减少,社会抚养比不断上升,给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巨大压力。
2. 出生率持续下降
自20世纪70年代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以来,我国人口增长速度明显放缓。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们的生育观念逐渐转变,出生率持续下降。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出生人口仅为1465万人,比2018年减少583万人。
二、人文关怀
1. 关注女性权益
国家强制生二胎政策引发争议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对女性权益的担忧。在传统观念的影响下,女性往往承担着生育和家务的双重压力。强制生二胎可能导致女性在就业、晋升等方面受到歧视,损害其合法权益。
2. 落实全面两孩政策
全面两孩政策旨在缓解人口老龄化趋势,提高人口素质。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部分地区存在强制生二胎现象,这无疑是对政策的扭曲。国家强制生二胎政策旨在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生育观念,尊重家庭自主选择权。
三、社会发展
1. 促进人口均衡发展
国家强制生二胎政策有助于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增加出生率有利于缓解劳动力短缺、养老负担加重等问题,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2. 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强制生二胎政策鼓励家庭合理规划生育,有助于提高人口素质。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过程中,国家将加大对儿童教育、医疗等领域的投入,为下一代的健康成长提供保障。
国家强制生二胎政策在当前人口老龄化、出生率下降的背景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要注重人文关怀,尊重家庭自主选择权,避免强制行为。加大对儿童教育、医疗等领域的投入,提高人口素质,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国家强制生二胎政策是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在政策实施过程中,我们要充分认识其合理性与必要性,关注人文关怀,确保政策落地生根,为国家繁荣富强贡献力量。
二胎政策是哪一年开始实行的
人口专家在2004年、2009年建议取消独生子女政策,但并未被采纳。
2001年,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顾宝昌与复旦大学教授王丰提出放开二胎生育的建议。
2010年1月6日,国家开展实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家庭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政策试点工作。”
2015年10月26日至29日,中国“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
2015年12月21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草案提出,本修正案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独生子女政策将正式宣告终结,强制避孕节育也将成为历史。
八十年代 让生二胎吗
八十年代 不让生二胎,除非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等。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国家二胎补贴政策2022
2022年生二胎的,会有三万元的补助。通常包括以下的补助项目:生育生活津贴、产前检查费、门急诊、异地及在非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终止妊娠及治疗并发症的住院医疗费用等。关于计划生育奖励,所在地的政府和国家都会各自帮忙分担计划生育的家庭补助,在生育后可以通过相关材料领取生育生活津贴,在生育后九十日内由生育者持相关材料可申领产前检查费,生育者可在手术或治疗结束后申领在门诊或异地产生的费用。
按照职工生育保险相关规定,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享受158天生育津贴;属于下列情况的,增加生育津贴:(一)剖宫产、人工干预分娩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二)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三)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的,增加2天生育津贴;(四)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同时施行输卵管结扎的,增加10天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在医保公共服务单位端申报,所需资料:准生证,出生证,社保卡,诊断证明原件,需要在职工产假开始12个月内为其办理申领生育津贴手续。
二胎补助政策如下:
1.二胎产假期限:具有生育证生育二胎,产假为98天,包含所有节假日。如若难产,则再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则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2.生育津贴:女职工上年度平均缴费工资。
3.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检,应算作工作时间。
4.产前假:孕7个月以上,申请产前假,如单位批准,工资按八成发。
5.哺乳假:职工生育后,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男同胞则能获得5天带薪休假时间。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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