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社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流动人口不断增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成为了许多人关注的焦点。什么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如何办理?有哪些注意事项?接下来,我们就来一一解答这些问题。
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的定义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是指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后,前往其他地区居住、工作或学习时,需要向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的一种证明。该证明主要用于证明流动人口在流入地的计划生育状况,以便流入地政府对其进行管理和服务。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的办理流程
1. 准备材料
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流动人口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居住证明;
(4)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 提交申请
准备好以上材料后,将它们提交给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具体提交方式可以是现场提交、邮寄或网上提交。
3. 审核材料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后,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流动人口的身份证明、婚育证明、居住证明等。
4. 办理证件
审核通过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将发放《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
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的注意事项
1. 诚实守信
在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的过程中,要诚实守信,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如有虚假信息,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及时办理
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要提前办理好计划生育证,以免在流入地遇到不必要的麻烦。
3. 保管好证件
流动人口要妥善保管好计划生育证,防止丢失或损坏。如丢失,要及时向原办理部门申请补办。
4. 按时进行计划生育检查
流动人口要按照流入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要求,按时进行计划生育检查,确保自身及家庭的计划生育状况符合规定。
四、表格展示
以下是一个简单的表格,展示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的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
序号 | 办理流程 | 所需材料 |
---|---|---|
1 | 准备材料 | 身份证、婚育证明、居住证明等 |
2 | 提交申请 | 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
3 | 审核材料 |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
4 | 办理证件 | 审核通过后,领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是流动人口在流入地享受计划生育服务的重要凭证。了解、办理及注意事项对于流动人口来说至关重要。希望本文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在办理过程中,如有疑问,可随时咨询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祝大家顺利办理!
流动人口如何办理生育服务证
生育子女需要办理生育服务证,孩子出生后才能办理户口。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7条和第16条规定,流动人口中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1)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2)结婚证;(3)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其中,女方的婚育证明需在户籍所在地办理,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及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办理婚育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办理机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外地户口如何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
流动人口婚育证:当你离开户籍地,到外地务工、经商或生活时,需要办理的。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
一、需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对象
1、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同一城市的区与区之间流动不在此列);
2、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
3、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
4、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二、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所需材料
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
2、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本人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4、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5、已生育子女的,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落实避孕措施情况证明;
6、计划外生育的,应当提交缴纳社会抚养费情况证明。
扩展资料:
三、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程序
1、到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开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2、到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计生办领取并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3、复印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4、与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签定《宜春市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书》;
5、已婚育龄妇女申请人到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接受环孕检,并按规定落实长效节育措施;
6、有关对象交纳社会抚养费和其他计划生育罚款;
7、带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所需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计生委或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计划生育证
如何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一)所需材料: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2.结婚证;3.节育证明。49周岁以下的己婚人员,属未育的,提供近三个月本县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女方查环查孕证明。属生育一孩的,提供近三个月本县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上环证明。属生育二孩或以上的,提供本县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绝育证明;4.下列情况另需提供不同材料:(1)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属于政策外生育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二)办理部门: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
(三)办理程序: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申请。工作人员核实原件后留复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请,如对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四)办理时限及结果: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即时办如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并自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需要延长时间的,应报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对符合要求的,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提供虚假材料、拒不按办证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办证部门调查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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