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生二胎政策(少数民族生二胎政策规定)

近年来,我国政府为了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实施了一系列人口政策。其中,针对少数民族的“生二胎政策”备受关注。这项政策具体是如何制定的?实施过程中遇到了哪些问题?又将如何进一步完善呢?本文将从政策背景、实施情况、存在问题及未来展望等多角度对少数民族生二胎政策进行解读。

一、政策背景

1. 人口老龄化加剧: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劳动力短缺、养老负担加重等问题日益凸显。

2. 少数民族人口比例较低:据统计,我国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8.49%,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相对较低。

3. 民族地区发展不平衡:民族地区在经济发展、教育、医疗等方面与内地存在一定差距,需要更多政策支持。

二、政策内容及实施情况

1. 政策内容

放宽少数民族地区生育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夫妇生育两个孩子。

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的财政支持:提高民族地区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水平。

加强民族地区产业发展:推动民族地区产业结构调整,提高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

2. 实施情况

政策宣传: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渠道,加大对少数民族生二胎政策的宣传力度。

政策落实: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落实政策,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三、存在问题

1. 政策执行力度不够:部分民族地区政策执行不到位,导致政策效果不明显。

2. 公共服务水平不均衡:民族地区在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内地存在差距,难以满足少数民族居民的需求。

3. 产业发展滞后:民族地区产业发展相对滞后,难以吸引更多人才回流。

四、未来展望

1. 加强政策执行力度:加大对民族地区政策执行的监督力度,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2. 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加大对民族地区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的投入,缩小与内地差距。

3. 推动产业发展:鼓励民族地区发展特色产业,提高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为少数民族居民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五、表格展示

政策内容 实施情况 存在问题 未来展望
放宽少数民族地区生育政策 政策宣传到位,部分地区政策执行不到位 政策执行力度不够 加强政策执行力度
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的财政支持 加大对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投入 公共服务水平不均衡 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加强民族地区产业发展 鼓励民族地区发展特色产业 产业发展滞后 推动产业发展

总结

少数民族生二胎政策是我国人口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人口均衡发展、提高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在政策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未来,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政策执行力度,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推动民族地区产业发展,以确保政策取得预期效果。

国家对少数民族的生育政策

【历史】

1950年以来的民族人口政策大致经历3个阶段:

1、人口兴旺政策阶段(1950-1970年)。新中国成立之初,少数民族人口自然增长率很低,有的还出现了负增长,人口不断减少,甚至濒临于灭族的边缘,而且有的少数民族地区还处于传统经济或原始经济,民族经济的发展和家庭生活的改善,还依靠强壮劳力数量来保证。这便成为制定人口兴旺政策的依据。经过国家的大力推行,从1953年开始扭转了民族人口下降的局面,进入了缓慢增长时期,到60年代中期出现了高自然增长率的大发展时期。

2、酝酿和准备计划生育阶段(1971-1981年)。从1971年起全国对汉族大力和广泛开展计划生育。中央对少数民族一直采取“少数民族地区除外”的政策。直到1980年少数民族妇女总和生育率为4.49,比汉族的2.65高69.43%。

3、适当放宽的生育政策阶段(1982-)。1982年12月经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批准的《六五》计划指出:“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并根据各个地区的经济、自然条件和人口状况,制定计划生育工作规划。”1984年4月中共中央批转的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精神的汇报》中说:“对少数民族的生育政策,可以考虑,人口在一千万以下的民族,允许一对夫妇生育二胎,个别的可以生育三胎,不准生四胎……”

【原则】

1、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时间:从80年代初开始的(对汉族在70年代就已经开始)。

2、生育数量的控制:

根据不同民族和民族地区的人口数量、人口分布、自然生存条件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等因素区别对待。分两种情况实施计划生育。

第一种:人口超过1,000万的少数民族地区,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严格控制二胎,坚决杜绝多生。

第二种:人口在1,000万以下的少数民族,允许一对夫妇生育二胎,个别的可以生育三胎,不准生育四胎。

3、但由于各少数民族的具体情况不同,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时,个别的也可生育四胎,甚至在人口较少的几个少数民族中不实行计划生育。

4、婚龄规定:

由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特殊的人口状况、经济状况和社会文化差异,《婚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可根据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如新疆、内蒙古和西藏等自治区都把结婚的最低年龄变通为女18岁,男20岁。

【各地区政策】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生育政策中对少数民族生育的政策规定大致可分为三类:

(1)五个自治区和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云南、贵州、青海等省的计划生育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规定:蒙古族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非城镇户籍的蒙古族公民,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胎。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提倡优生,适当少生;要求节育的,给予技术服务。蒙古族、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公民,一对夫妻只可生育两个子女,不准生育第三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定:城镇少数民族居民一对夫妻只准生育两个子女,少数民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符合特定条件的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广西壮族自治区规定:夫妻双方为瑶、苗、侗、仡佬、毛南、回、京、彝、水、仫佬等一千万以下人口少数民族的,经批准可以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但生育间隔时间不得少于4周年。

宁夏回族自治区规定:职工、城镇居民和农民,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可生育2个孩子;一些山区县的少数民族农民可以生育3个孩子。

西藏自治区规定: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提倡一对夫妇生育2个孩子。对农牧区的少数民族农牧民只提倡优生优育、晚婚晚育,不限定生育胎数;如有自愿实行计划生育的,给予技术指导。

云南、贵州、青海省的大致规定是:少数民族可生育2个孩子;有特殊情况的少数民族农牧民,经过批准多生育1个孩子。对总人口很少的民族不限定生育指标。

(2)吉林、辽宁、黑龙江、河北、浙江、湖北、湖南、广东、海南、四川、甘肃等省的计划生育政策。

这些地方都有少数民族聚居区,建有自治州或自治县,一般都规定少数民族夫妻可生育2个孩子。例如吉林省规定:夫妇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允许生育2胎,生育间隔为4年;夫妇一方为少数民族的,允许生育2胎,生育间隔为8年。浙江省规定:夫妻双方均是少数民族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双方均是农业户口的农民、渔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两代以上户籍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3)北京、天津、山西、上海、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陕西等省(市)的计划生育政策。

这些省(市)属少数民族杂散居地区,在制定的计划生育政策中均考虑到了少数民族的特殊情况。北京、天津、上海三个直辖市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少数民族可生育2胎;其他省规定夫妻双方是少数民族的均可生育2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汉族夫妇生育二孩政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五条城镇汉族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一个子女,少数民族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汉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少数民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夫妻一方是少数民族的,按少数民族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的,按城镇计划生育规定生育。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再婚夫妻(复婚者除外),经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城镇汉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少数民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二)农村汉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的,少数民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三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中一方生育的子女已达到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子女数,另一方未生育的。

少数民族可以生二胎吗

考虑到各地政策不同,少数民族是否可以生育二胎是需要咨询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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