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解读)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问题日益凸显。为了更好地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我国各地纷纷制定和实施计划生育政策。今天,我们就来详细解读一下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看看它都规定了哪些内容。

一、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概述

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是北京市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的。该条例于2003年7月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计划生育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主要内容

1. 生育政策

* 生育年龄:男女双方均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即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 生育数量:一对夫妇可以生育一个孩子。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生育两个孩子。

* 再生育: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2. 计划生育服务

* 免费技术服务:北京市实行免费技术服务制度,为公民提供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等技术服务。

* 计划生育咨询:政府设立计划生育咨询机构,为公民提供咨询服务。

3. 计划生育奖励

* 生育奖励:符合生育政策的,可以享受生育奖励。

* 节育奖励:自愿采取节育措施的,可以享受节育奖励。

4. 计划生育责任

* 公民责任:公民应当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 单位责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情况

1. 政策宣传:政府通过多种渠道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提高公民对计划生育的认识。

2. 技术服务:北京市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公民提供优质技术服务。

3. 奖励落实:政府严格执行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确保公民享受应有的奖励。

4. 监督执法:政府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执法,严厉打击违法生育行为。

四、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存在的问题

1. 政策宣传力度不够:部分公民对计划生育政策了解不足,导致政策执行不到位。

2. 技术服务水平有待提高:部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服务水平不高,影响公民的满意度。

3. 奖励落实不到位:部分地方存在奖励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影响公民的积极性。

4. 违法生育现象依然存在:部分公民为了追求利益,仍然存在违法生育现象。

五、建议与展望

1. 加强政策宣传:政府应加大计划生育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公民对计划生育的认识。

2. 提高技术服务水平: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满足公民需求。

3. 完善奖励政策:政府应完善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确保公民享受应有的奖励。

4. 加强监督执法:政府应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执法,严厉打击违法生育行为。

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的实施对于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具有重要意义。在今后的工作中,政府应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政策,确保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更好的成效。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和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四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人口规划与管理第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在本辖区内的贯彻落实工作。第九条本市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合理调控人口数量、人口年龄结构、人口分布的政策及制度,使人口状况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第十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系统,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的汇集和管理工作,开展人口总量、人口结构、人口出生和死亡、人口迁移等人口变动和发展趋势的中、长期预测工作。

本市各级计划生育、公安、卫生、民政、统计、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第十一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奖惩。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接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第十二条公安部门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做好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将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社区服务工作中。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质量监督及技术人员培训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生育、节育、不育、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指导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制定相关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

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在农村经济政策方面支持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经济。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在学生中有计划地开展人口基础知识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应当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第十三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规民约,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实行村(居)民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协助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和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四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人口规划与管理第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在本辖区内的贯彻落实工作。第九条本市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合理调控人口数量、人口年龄结构、人口分布的政策及制度,使人口状况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第十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系统,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的汇集和管理工作,开展人口总量、人口结构、人口出生和死亡、人口迁移等人口变动和发展趋势的中、长期预测工作。

本市各级计划生育、公安、卫生、民政、统计、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第十一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奖惩。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接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第十二条公安部门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做好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将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社区服务工作中。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质量监督及技术人员培训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生育、节育、不育、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指导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制定相关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

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在农村经济政策方面支持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经济。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在学生中有计划地开展人口基础知识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应当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第十三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规民约,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实行村(居)民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协助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公告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23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3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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