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粉作为婴幼儿重要的营养来源,一直备受家长关注。奶粉市场也日益繁荣。面对琳琅满目的奶粉品牌和价格,消费者在选购奶粉时往往感到迷茫。本文将针对奶粉批发价格进行详细解读,帮助消费者在选购奶粉时找到品质与性价比的完美平衡。
一、奶粉批发价格构成
1. 原料成本:奶粉原料主要包括牛乳、乳清粉、脱脂奶粉等。原料成本是奶粉批发价格中的主要部分,不同品牌的奶粉原料质量不同,价格自然有所差异。
2. 生产成本:生产成本包括生产设备、生产流程、人工费用等。不同品牌的奶粉生产规模、工艺水平等因素导致生产成本存在较大差异。
3. 营销成本:营销成本包括广告宣传、渠道建设、终端促销等。品牌知名度越高,营销成本越高。
4. 税费:税费包括增值税、关税等。不同品牌奶粉的税费可能存在差异。
5. 储运成本:奶粉在储存、运输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成本,这也是影响奶粉批发价格的因素之一。
二、奶粉批发价格影响因素
1. 原料价格波动:原料价格波动直接影响奶粉批发价格。如国际奶价上涨,我国奶粉原料价格也会相应上涨。
2. 市场供需关系:奶粉市场供需关系影响价格。如新生儿出生率上升,市场需求增加,奶粉价格可能上涨。
3. 政策调控:国家对奶粉行业的政策调控也会影响价格。如提高进口关税、限制婴幼儿配方奶粉注册等。
4. 品牌定位:不同品牌奶粉的定位不同,价格也存在差异。高端品牌奶粉价格较高,而性价比较高的品牌则更受消费者青睐。
三、奶粉批发价格与消费者选择
1. 品质优先:消费者在选购奶粉时,应优先考虑品质。高品质奶粉有利于宝宝健康成长,降低疾病风险。
2. 性价比:在保证品质的前提下,消费者应关注奶粉的性价比。性价比较高的奶粉,既能满足宝宝营养需求,又能减轻家庭经济负担。
3. 品牌口碑:消费者可参考品牌口碑、消费者评价等因素,选择口碑较好的奶粉品牌。
四、奶粉批发价格发展趋势
1. 原料成本上涨:受国际奶价波动、国内环保政策等因素影响,奶粉原料成本可能持续上涨。
2. 市场竞争加剧:随着越来越多的品牌进入奶粉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价格战可能成为常态。
3. 消费者需求多样化:消费者对奶粉的需求将更加多样化,如有机奶粉、羊奶粉等。
奶粉批发价格受多种因素影响,消费者在选购奶粉时应关注品质、性价比和品牌口碑。在原料成本上涨、市场竞争加剧的背景下,消费者应关注奶粉价格发展趋势,理性消费。只有这样,才能在保证宝宝健康的实现品质与性价比的完美平衡。
要卖水果要在果园批发市场价格最便宜的多少
“橘子内有虫子”的传言传出后,济南省橘子销售量急剧萎缩。作为山东及其周边重要的批发市场,济南堤口路果品批发市场25日橘子的成交量已跌至5吨,创造了历史同期最低纪录。过低的价格,急剧萎缩的市场,让橘农、打蜡厂、批发商、销售商等环节都受到了很大冲击。果农:树上的橘子不摘了在济南堤口路果品批发市场,橘子批发区域内明显人气不足。在一个不起眼的地方,一位操着南方口音的人望着满车的橘子不住地叹气,又不情愿地把一个个烂掉的橘子挑出来扔掉。她叫杨梅,湖北宜昌人,今年四十岁。杨梅身份很特殊,她是一个地地道道的果农,家里有一片果园,柑橘树五百多棵,现在正是果树结果最好的时候,每年能产二十多吨橘子。“我的橘子都是自家果树上结的。”杨梅说,湖北宜昌和丹江口一直是济南堤口路果品批发市场的主要柑橘供应产地,不少湖北果农更是专门来到济南市场从事柑橘的批发销售,看到终端市场卖钱比较多,于是就灵机一动,丈夫和家人在家种果树,自己从事销售,把自己和邻居家的橘子拉到济南来批发。近年来,她一直在湖北、济南两地奔波。据了解,在济南堤口路批发市场,有一半以上都是这种“家族式”经营柑橘生意的湖北批发商。这次“橘虫”事件,这些果农承受的损失最大。他们不仅家里的橘子卖不出去了,拉到济南的也卖不掉,就白白地烂掉了。“不知道何时才是尽头。”杨梅说,刚刚和家里通了个电话,现在湖北很多人都不摘橘子了,这样还可以省下一笔人工费。很多成熟的橘子都还在树上,自己慢慢地烂掉。打蜡商:无奈停工卖橘子为了保持橘子的色彩和水分,橘子采摘后,一般都要经过打蜡这道程序。打蜡都是在当地质检等部门监督下进行的,都是绿色无公害的。打蜡厂一般通过帮人打蜡挣取加工费,或者是自己收购鲜橘子,加工后批发给批发商,挣取差价。童智军是湖北省宜昌市一家打蜡厂的负责人,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镇人。童智军说,他的打蜡厂规模不小,手底下有80名工人,原来不从事柑橘的销售生意,只是从果农那里收购柑橘,然后给柑橘进行清洗、上蜡等无毒化“美容”处理,再把这些柑橘转手给外地来收柑橘的批发商。今年厂子收购了一批橘子,准备打蜡后批发给中间商。但突然有了“橘子生虫”的说法,三百多吨橘子就压到手里了。眼看橘子一天天“变老”,然后慢慢地坏掉。童智军说,这些橘子压住了不少本钱,批发商不来进货,可也不能眼睁睁地看着柑橘全部烂掉,无奈之下,他只能自寻出路,把部分橘子拉到济南市场上碰碰运气。童智军说,自己经营的打蜡厂现在已经停工了,工人们只有一件事情可做,那就是全力以赴地销售柑橘。可来到济南之后,看到颇为冷清的柑橘生意,让他很是失望。批发商:进不进货都赔钱在济南堤口路果品批发市场的橘子区域,一些批发商唉声叹气,有的批发商还躺在临时的床上,皱着眉头抽烟。而往年这个时候,这里人来人往,大量的橘子从这里批发到全省各地。据了解,目前,橘子在湖北的价格一般为每公斤0.8元,拉到济南每公斤的成本在1.2元左右,明知道是赔钱,但批发商还必须硬着头皮拉货,赔钱卖了再去拉货。李春梅就是赔本还卖货的一位,她来自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她说,现在在堤口批发市场上屯了三批货:200箱成箱包装的柑橘,每箱29斤,总共不到3吨,到货已经十余天了,基本没怎么卖,腐烂情况非常严重;19日到货的20吨柑橘,现在因腐烂倒掉了大约7吨,销售了不到7吨,还剩6吨柑橘待售。25日,李女士又迎来了第三批货——25吨柑橘,新到货的25吨柑橘还是无人问津。算起来,李女士已经积压了大约34吨柑橘。和李春梅一样的批发商还不少。一位批发商说,为了保证货源,批发商和供应商一般都是提前签的保障合同,对方保证供货,批发商提前预交十余万元的押金。如果批发商拒不进货,那么放在供应商那里的十余万押金就一分都拿不回来了。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批发商算了一笔账:一车橘子才一万多元,可是给供应商已经交了十几万元的押金,不能为了这没卖掉的一万多元橘子,而让十几万元的押金打水漂。这种保“大钱”赔“小钱”的做法,是没有办法的办法了。经销商:橘子价格天天降“这几天我赔了800多元了。”在解放东路农贸市场,张明正在大声吆喝着,希望行人能多买一些橘子。但任凭他怎样吆喝,买的人并不多。张明只是众多终端销售商的一员。在菜市庄、浆水泉路等一些农贸市场,橘子摊点也备受冷落。张明说,从10月20日以来,橘子价格天天降。原来不知道有“虫子橘子”传言,为了图省事,20日那天,自己一次拉了500公斤,但没想到价格一天比一天低,到最后还没卖出去,有的只能烂到家里了。在浆水泉路农贸市场,一位橘子摊贩高声吆喝,“湖北的橘子,价格便宜了。”市民买香蕉、苹果的不少,但几乎没有买橘子的。这位摊贩说,橘子现在每公斤1.4元,但就是没人买。有来买的上来就问是哪里的,生怕买到四川的橘子。有不少市民就是不相信橘子是湖北的,只是问问价格,根本没打算买。在洪楼小区,卖橘子的许群表示,过去是香蕉突然出了问题,现在是橘子。只要是卖橘子的,这几天都赔了不少钱。现在和不少老伙计商量好了,卖掉手里的橘子,无论贵贱今年都不再卖了。消费者:我们的神经很敏感市民是柑橘市场最终端的消费者,他们的态度影响了整个市场的需求状况以及价格变动。自从“柑橘生虫子”的谣言一出,市民对柑橘的需求就急剧减少。堤口路果品批发市场的统计表明,从10月20日到现在,橘子的上市量急剧萎缩,从19日每天300吨,到25日的日上市量仅为60吨,橘子的价格也缩水了70%,现在每公斤0.8元左右。即便是价格惨跌,上市量仍大量萎缩,10月24、25日两天,堤口路果品批发市场每天橘子的成交量仅为5万吨,创造了历史同期的最低纪录。从现在的情况来看,近期市场回暖的可能性不是太大。很多市民表示不管柑橘里面究竟有没有虫子,还是小心为好,暂时不吃橘子了,等风头过去了再说。家住长盛小区的吴女士说,矿泉水、奶粉、牛奶相继出现问题,没想到又传出了橘子里面生虫子的消息。到现在为止,大家还都没搞清楚有虫子的橘子是否流入济南市场。橘子并不是生活必需品,没有橘子还可以吃其他许多水果,在这种情况下,市民都觉得还是暂时不吃为妙。市民汪星先生表示,经历过奶粉等几个食品安全事件后,大家的信心非常脆弱。不少市民也承认,社会上对“生虫”橘子有些反应过度了,但他们还是坚持认为,在目前这个敏感期,“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
荷兰牛栏奶粉真假辨别技巧
荷兰牛栏口味清淡,基本没甜味,还不如一些国产的牛奶口味重,宝宝喝了不会上火,对宝宝的身体好。这成为了众多妈妈的选择,那么应该怎么鉴别真假荷兰牛栏奶粉呢?以下是我为你整理的,希望能帮到你。
一、荷兰进口牛栏Nutrilon的基本判别法:
从条形码辨别:
如荷兰产的话条形码的前两位数字应该为87。条形码查询网址:
从外包装辨别:
小熊:正品小熊耳朵鼻子清晰立体,肚子部份不是蓝色的假品才是蓝色肚子,而是白色的。1段小熊趴着、2段坐着、3段半站着、4段站着、5段走着。
牛栏奶粉为了防止别人造假模仿,每年都会改变一下牛栏奶粉的包装,所以,当亲们今年和去年购买牛栏奶粉的包装不一样时,请勿大惊小怪。
从粉质上辨别
假品:闻起来香草味很淡,奶粉干吃却有一股很腻的奶味,还有很明显的甜。
正品:闻起来香草味明显,奶粉干吃很淡,很轻微很轻微的甜。
二、 货源渠道的判别:
因为荷兰“牛栏”品牌目前没有对中国大陆进行授权销售,所以现在打着任何名义说可以提供荷兰“牛栏”卫生证书的说法都是在忽悠或者在造假,进入中国大陆的进口牛栏目前有三种渠道:
⑴、水货奶粉
水货牛栏是奶粉直接由荷兰空运至香港,然后由水客把奶粉背运至距离香港很近的深圳,然后由深圳大批发商们批发给中国内地的客户。这种牛栏进入中国内地缺乏海关监管,由于没交关税,就成了我们通常意义上所说的走私产品了,如果有人跟你说他的货是水货,真正是通过这种渠道进来的,那这种牛栏是地地道道的国外本土牛栏。
⑵、代购的奶粉:
有亲戚或朋友在国外,直接帮你购买后走国际航运寄到中国的,这种奶粉我们就不说了,肯定很靠谱,因为代购者是你很信任的人。
⑶、保税区奶粉:
比起代购的奶粉,这种渠道进来的奶粉,不仅质量有保障而且由于免税的原因,价格更便宜。
保税区是一国海关设定的或经海关批准注册、受海关监督和管理的可以较长时间储存商品的区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实施特殊监管的经济区域。
比起普通的以水货形式进入到市场中的奶粉,保税区奶粉有渠道保障,可以查询货源的源头,既可以看到奶粉在保税区内的海关审批及流转情况,又可以看到奶粉在保税区外的运输动态。是国家倡导市场化运作,消费者购买该奶粉的时候,必须提供个人的身份证号码,且每次购入不能超过3桶奶粉,否则要加收10%的税收。
荷兰牛栏奶粉营养成分说明
Nutrilon Standaard 1段标准配方奶粉提高免疫力
适用婴儿:0-6个月宝宝.
标准1段奶粉成份中包含免疫FORTIS,独特的益生元Prebiotische vezels专利组合生物纤维成份接近母乳。
标准1段奶粉是为新生儿准备的结合母乳喂养的最佳延续牛奶。DHA、AA及不饱和脂肪酸对婴儿的脑神经及视觉神经发育是有益的,它们的新增比例更能影响宝宝对其的吸收能力。本土牛栏按母乳的比例来新增DHA和AA,让宝宝吸收更好。新生宝宝如能按规定量喝本土牛栏1段,就无需额外再补充维他命K和D注意:维他命K和D的人体需要量少、新生儿却极易缺乏的维生素K,是促进血液正常凝固及骨骼生长的重要维生素。奶量不足的或母乳喂养的宝宝必须额外补充K和D
温馨提示:宝宝4个月开始就可以同时吃Nutricia公司的其它辅食。
Nutrilon Standaard 2段标准配方奶粉
适用婴儿:6-10个月宝宝
提供宝宝健康成长过程中所有必需的营养成份IMMUNOFORTIS专利组合prebiotische vezels成份接近母乳,经医学研究显示能提供最接近母乳益生元,如促进肠道益菌生长,减少害菌数目;从而调节宝宝肠道功能,软化便便,减少便秘的可能;提高抵抗力,减低敏感。
Nucleotiden是一种特殊的支援免疫系统提高的成份DHA/AA二段开始都是这些成份的前体,宝宝在出生后6个月已经有自己合成的能力了,宝宝的能力得到发挥,不会一直依赖外源的补充。宝宝如能按规定量喝本土牛栏2段奶粉,就无需额外再补充钙。
Nutrilon Standaard 3段标准配方奶粉提高免疫力
适用年龄:10-18个月
标准3段奶粉成份中包含免疫FORTIS,模仿母乳的专利组合生物纤维vezelmix,这也加强了宝宝的免疫系统。还根据最新的科学成果做出了进一步的改善,它的通用免疫成分在包含专利组合生物纤维的基础上,增添了婴儿食用植物核苷酸,核苷酸是核糖核酸的基本组成单位,是体内合成核酸的前身物。这是对您的宝宝免疫系统的进一步支援。
出生时,您宝宝的体内有铁储存。但是6个月后就变得不足了。研究表明,如果这个时侯宝宝只饮用普通牛奶,缺铁就可能会发生。标准3段奶粉能够补充宝宝对铁的需求。维生素D对强健宝宝的骨骼有很好的作用。如果您的宝宝每天饮用nutrilon标准3段奶粉,就不需要再额外补充维生素D了。
普通牛奶含有的蛋白质和盐分一般超过了一岁以下婴儿的标准,由于这时您宝宝的肾脏还不十分健全,无法对这些物质进行很好的处理。而Nutrilon标准3段奶粉的蛋白质和盐的含量,正是您宝宝所需要的。IMMUNOFORTIS专利组合prebiotische vezels成份接近母乳,经医学研究显示能提供最接近母乳益生元的益处,如促进肠道益菌生长,减少有害菌数目,从而调节宝宝肠道,软化便便,减少便秘的可能,提高抵抗力,降低敏感。
Nutrilon Peuter Groeimelk幼儿成长奶粉1+
适用年龄:6-18个月宝宝
提供宝宝健康成长过程中所必需的营养成份。新增独特的益生元专利组合IMMUNOFORTIS,提供更接近母乳的免疫强化效能,促进肠道益生菌生长,抑制有害菌群繁殖,从而达到调节宝宝肠道功能、提高抵抗力、降低肠道敏感的作用。新增DHA、AA的前提,6个月起宝宝即可通过前体物质在体内自身合成DHA和AA,不再依赖外源性补充。每晚睡前喝一次即可让宝宝睡个安稳觉,让妈妈和宝宝都睡的香。
Nutrilon Peuter Groeimelk幼儿成长奶粉
适用婴儿:1-3岁以上宝宝
Peuter在荷兰的意思就是2-7岁的幼儿,所以新出的这款Peuter成长奶粉,主要是弥补以前三段奶粉以后的空缺,18个月以上成长时期的幼儿都喝这款。每天喝本土牛栏成长奶粉300ml,就可以从中摄取到每天所需的足够维他命D和52%的铁,每天2-3杯,配合均衡饮食,便能提供1-3岁以上宝宝每日成长所需。
生鲜乳价格制定参考什么法律法规
第一条为了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乳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奶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乳品,是指生鲜乳和乳制品。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对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收购、运输、销售的乳品质量安全负责,是乳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报告、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生鲜乳和乳制品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根据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结果及时组织修订。
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包括乳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乳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通用的乳品检验方法与规程,与乳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以及其他需要制定为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内容。
制定婴幼儿奶粉的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婴幼儿身体特点和生长发育需要,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疾病信息和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信息等,对发现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乳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立即组织进行风险评估,采取相应的监测、检测和监督措施。
第七条禁止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
禁止在乳制品生产过程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第八条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商务部门,制定全国奶业发展规划,加强奶源基地建设,完善服务体系,促进奶业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奶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奶畜养殖规模,科学安排生鲜乳的生产、收购布局。
第九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规范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依法生产经营。
第二章奶畜养殖
第十条国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引导、扶持奶畜养殖者提高生鲜乳质量安全水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支持奶业发展资金,并鼓励对奶畜养殖者、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等给予信贷支持。
国家建立奶畜政策性保险制度,对参保奶畜养殖者给予保费补助。
第十一条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向奶畜养殖者提供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
国家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奶畜养殖者提供所需的服务。
第十二条设立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奶畜养殖规模;
(二)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五)有对奶畜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六)有生鲜乳生产、销售、运输管理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开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奶畜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奶畜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奶畜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奶畜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生鲜乳生产、检测、销售情况;
(六)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奶畜养殖小区开办者应当逐步建立养殖档案。
第十四条从事奶畜养殖,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以及其他对动物和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
禁止销售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生鲜乳。
第十五条奶畜养殖者应当确保奶畜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并确保奶畜接受强制免疫。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奶畜的健康情况进行定期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的,应当立即隔离、治疗或者做无害化处理。
第十六条奶畜养殖者应当做好奶畜和养殖场所的动物防疫工作,发现奶畜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报告,停止生鲜乳生产,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疫病扩散。
奶畜养殖者对奶畜养殖过程中的排泄物、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处理。
第十七条奶畜养殖者应当遵守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的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直接从事挤奶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奶畜养殖者对挤奶设施、生鲜乳贮存设施等应当及时清洗、消毒,避免对生鲜乳造成污染。
第十八条生鲜乳应当冷藏。超过2小时未冷藏的生鲜乳,不得销售。
第三章生鲜乳收购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奶源分布情况,按照方便奶畜养殖者、促进规模化养殖的原则,对生鲜乳收购站的建设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必要时,可以实行生鲜乳集中定点收购。
国家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按照规划布局,自行建设生鲜乳收购站或者收购原有生鲜乳收购站。
第二十条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一)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
(二)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
(三)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
(四)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
(五)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六)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2年;生鲜乳收购站不再办理工商登记。
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购生鲜乳。
国家对生鲜乳收购站给予扶持和补贴,提高其机械化挤奶和生鲜乳冷藏运输能力。
第二十一条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及时对挤奶设施、生鲜乳贮存运输设施等进行清洗、消毒,避免对生鲜乳造成污染。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按照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对收购的生鲜乳进行常规检测。检测费用不得向奶畜养殖者收取。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保持生鲜乳的质量。
第二十二条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建立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应当包括畜主姓名、单次收购量、生鲜乳检测结果、销售去向等内容,并保存2年。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鲜乳价格的监控和通报,及时发布市场供求信息和价格信息。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由价格、畜牧兽医等部门以及行业协会、乳制品生产企业、生鲜乳收购者、奶畜养殖者代表组成的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确定生鲜乳交易参考价格,供购销双方签订合同时参考。
生鲜乳购销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禁止收购下列生鲜乳:
(一)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未经检疫合格的奶畜产的;
(二)奶畜产犊7日内的初乳,但以初乳为原料从事乳制品生产的除外;
(三)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
(四)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
对前款规定的生鲜乳,经检测无误后,应当予以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贮存生鲜乳的容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在挤奶后2小时内应当降温至0-4℃。
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签字。
生鲜乳交接单一式两份,分别由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者保存,保存时间2年。准运证明和交接单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确保监测能力与监测任务相适应。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鲜乳进行监督抽查,并按照法定权限及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监测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章乳制品生产
第二十八条从事乳制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一)符合国家奶业产业政策;
(二)厂房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与所生产的乳制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包装和检测设备;
(四)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废水、废气、垃圾等污染物的处理设施;
(六)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质量监督部门对乳制品生产企业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征求所在地工业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乳制品生产。
第二十九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制度,采取质量安全管理措施,对乳制品生产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第三十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国家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乳制品安全管理水平。生产婴幼儿奶粉的企业应当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
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乳制品生产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鲜乳进货查验制度,逐批检测收购的生鲜乳,如实记录质量检测情况、供货者的名称以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并查验运输车辆生鲜乳交接单。查验记录和生鲜乳交接单应当保存2年。乳制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进生鲜乳。
乳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购进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超标,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致病性的寄生虫和微生物、生物毒素以及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
第三十二条生产乳制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生产的乳制品应当经过巴氏杀菌、高温杀菌、超高温杀菌或者其他有效方式杀菌。
生产发酵乳制品的菌种应当纯良、无害,定期鉴定,防止杂菌污染。
生产婴幼儿奶粉应当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不得添加任何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物质。
第三十三条乳制品的包装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如实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化学通用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使用奶粉、黄油、乳清粉等原料加工的液态奶,应当在包装上注明;使用复原乳作为原料生产液态奶的,应当标明“复原乳”字样,并在产品配料中如实标明复原乳所含原料及比例。
婴幼儿奶粉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详细说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三十四条出厂的乳制品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出厂的乳制品逐批检验,并保存检验报告,留取样品。检验内容应当包括乳制品的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卫生指标和乳制品中使用的添加剂、稳定剂以及酸奶中使用的菌种等;婴幼儿奶粉在出厂前还应当检测营养成分。对检验合格的乳制品应当标识检验合格证号;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检验报告应当保存2年。
第三十五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销售的乳制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
第三十六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乳制品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险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或者生长发育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告知销售者、消费者,召回已经出厂、上市销售的乳制品,并记录召回情况。
乳制品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乳制品应当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第五章乳制品销售
第三十七条从事乳制品销售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有关证照。
第三十八条乳制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乳制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乳制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乳制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乳制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乳制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乳制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九条乳制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所销售乳制品的质量。
销售需要低温保存的乳制品的,应当配备冷藏设备或者采取冷藏措施。
第四十条禁止购进、销售无质量合格证明、无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乳制品。
禁止购进、销售过期、变质或者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制品。
第四十一条乳制品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四十二条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追回已经售出的乳制品,并记录追回情况。
乳制品销售者自行发现其销售的乳制品有前款规定情况的,还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通知乳制品生产企业。
第四十三条乳制品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履行不合格乳制品的更换、退货等义务。
乳制品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后,属于乳制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的责任的,销售者可以向乳制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追偿。
第四十四条进口的乳品应当按照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尚未制定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四十五条出口乳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乳品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同时还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部门之间,监督检查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需要对乳品进行抽样检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十七条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等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
(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险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责令并监督生产企业召回、销售者停止销售。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鲜乳购销过程中压级压价、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乳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及时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五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卫生主管部门通报乳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乳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信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五十二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畜牧兽医、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举报乳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畜牧兽医、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和举报电话;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完整地记录、保存。
接到举报的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于实名举报,应当及时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第五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第五十六条乳制品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不召回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召回;拒不停止生产、拒不召回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制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第五十七条乳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销售、不追回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追回;拒不停止销售、拒不追回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制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婴幼儿奶粉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或者生产、销售的婴幼儿奶粉营养成分不足、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从重处罚。
第五十九条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由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一)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
(二)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
(三)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
第六十一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取得许可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法定要求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畜牧兽医、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或者滥用职权、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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