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孩政策配套措施(三孩政策配套措施公布)

近年来,我国政府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人口红利逐渐消失等问题,推出了“三孩政策”。这项政策的出台,无疑是对我国人口政策的重大调整。政策落地并非易事,如何制定和实施有效的配套措施,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三孩政策配套措施进行全面解读。

一、三孩政策背景及意义

(一)背景

1. 人口老龄化加剧: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养老负担加重,劳动力市场供需失衡。

2. 人口红利逐渐消失: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我国人口红利逐渐消失,经济增长动力减弱。

3. 生育观念转变: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人们的生育观念逐渐转变,生育意愿降低。

(二)意义

1. 优化人口结构:三孩政策有助于优化我国人口结构,缓解人口老龄化问题。

2. 提振经济增长:增加劳动力供给,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增长。

3. 促进家庭幸福:有利于家庭实现生育愿望,提高家庭幸福感。

二、三孩政策配套措施

(一)经济补贴

1. 生育补贴:对生育三孩的家庭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减轻家庭负担。

2. 育儿补贴:对三孩家庭在育儿过程中的教育、医疗等方面给予补贴。

3. 住房补贴:为三孩家庭提供住房优惠政策,解决住房问题。

(二)教育保障

1. 教育资源:增加幼儿园、中小学等教育资源,满足三孩家庭的教育需求。

2. 教育质量:提高教育质量,确保三孩家庭子女接受优质教育。

3. 教育公平:保障三孩家庭子女在教育方面的公平待遇。

(三)医疗保障

1. 生育保险:完善生育保险制度,为三孩家庭提供生育保障。

2. 孕产期保健:加强孕产期保健服务,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3. 儿童医疗:提高儿童医疗服务水平,保障儿童健康成长。

(四)就业保障

1. 产假延长:适当延长产假,减轻女性职场压力。

2. 职场支持:为三孩家庭提供职场支持,如弹性工作制、远程办公等。

3. 生育友好型企业:鼓励企业建立生育友好型企业文化,为三孩家庭提供便利。

(五)社会支持

1. 社区服务:加强社区服务,为三孩家庭提供生活便利。

2. 志愿者服务:鼓励志愿者为三孩家庭提供帮助,如育儿指导、家务分担等。

3. 心理支持:为三孩家庭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缓解家庭压力。

三、实施策略

(一)加强政策宣传

1. 媒体宣传: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三孩政策及配套措施。

2. 社区宣传:在社区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居民对政策的知晓率。

3. 企业宣传:鼓励企业宣传三孩政策,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完善政策体系

1. 制定实施细则:针对不同地区、不同家庭,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2. 政策衔接:确保各项政策相互衔接,形成合力。

3. 动态调整: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政策,确保政策有效性。

(三)加强部门协作

1. 政府主导: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统筹协调各部门工作。

2. 部门联动: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3. 社会参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共同推动政策实施。

四、总结

三孩政策配套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我国人口结构调整、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我们要充分认识三孩政策的重要性,加强政策宣传、完善政策体系、加强部门协作,确保政策落地生根。要关注三孩家庭的需求,提供全方位的支持,让三孩家庭在政策支持下,享受到更好的生活。

表格:三孩政策配套措施一览表

序号 配套措施 具体内容
1 经济补贴 生育补贴、育儿补贴、住房补贴
2 教育保障 教育资源、教育质量、教育公平
3 医疗保障 生育保险、孕产期保健、儿童医疗
4 就业保障 产假延长、职场支持、生育友好型企业
5 社会支持 社区服务、志愿者服务、心理支持
6 宣传教育 媒体宣传、社区宣传、企业宣传
7 政策体系 制定实施细则、政策衔接、动态调整
8 部门协作 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三孩政策配套措施的制定和实施,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让我们携手共进,为三孩家庭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助力我国人口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发展。

实施三孩政策,需要哪些配套措施

几天之前,政府发布消息说三胎政策即将到来。消息一经发布,立刻传遍社交网络,网友纷纷展开激烈的讨论。不少网友称二胎政策来临的时候,大部分人是支持的,毕竟独生子女没有一个年纪相仿的玩伴的确有点孤独,放开二胎政策孩子之间可以互相照顾,家长带起孩子也相对轻松些。但如今将要实施三孩政策,却是有很多人持反对意见。反对的原因总结起来无非是养育孩子的资金有限;除了要养育孩子外还要抚养父母,生活压力太大;平时下班回家后还要教育孩子,没有精力再教育第三个孩子。如果政府能够将三孩政策的配套措施做好,我想,反对三孩政策的人应该会少很多。

那么,实施三孩政策需要的配套措施有哪些呢?我认为有以下三点。

第一点,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同时推进教育公平与优质教育资源供给,降低家庭教育开资。如今很多人不愿生三胎的原因是怕孩子将来的教育跟不上,也有人担心教育成本太高,无力提供给孩子优质的教育资源。我们都知道,现在很多学校是有一定的名额限制的,万一报名入学时超过了那个名额限制,就要等下一年才能入学。所以政府在教育这方面一定要花功夫,将每年的入学名额限制数调高,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扩建小学、中学及大学,保证孩子能够按时读上书。除此之外,还要严厉打击学校乱收费的现象,全力保障教育公平。

第二点,完善生育休假与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如今很多女性不想生三胎,就是怕生三胎导致自己丢失了工作。所以在三孩政策实施之前,政府要先保障好女性的就业合法权益,完善关于生育休假的法律法规,让女性生育孩子没有失业的这种后顾之忧。

第三点,加强适婚青年婚姻观、家庭观的教育引导,让三孩在健康快乐中成长。

我相信,只要政府的配套措施做到位,还是很多人原因生三胎的。

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包括哪些

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具体如下:

一、组织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

(一)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综合考虑本地区人口发展形势、工作基础和政策实施风险,做好政策衔接,依法组织实施。

(二)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矛盾较为突出的地区,加强宣传倡导,促进相关惠民政策与生育政策有效衔接,精准做好各项管理服务。

(三)建立健全人口服务体系。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加强基层服务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增强抚幼养老功能。落实生育登记制度,做好生育咨询指导。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联办。

(四)加强人口监测和形势研判。完善国家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密切监测生育形势和人口变动趋势。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等平台,实现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医保、社保等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建立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指标体系,健全人口预测预警制度。

二、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一)保障孕产妇和儿童健康。全面落实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和约谈通报等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实施妇幼健康保障工程,加快推进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加强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治能力及儿科建设,夯实县乡村三级基层网络,加快补齐生育相关公共服务短板。

促进生殖健康服务融入妇女健康管理全过程。加强儿童保健门诊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加强对儿童青少年近视、营养不均衡、龋齿等风险因素和疾病的筛查、诊断、干预。做好儿童基本医疗保障工作。

(二)综合防治出生缺陷。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落实三级预防措施。加强相关知识普及和出生缺陷防控咨询,强化婚前保健,推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加强产前筛查和诊断,推动围孕期、产前产后一体化管理服务和多学科协作。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促进早筛早诊早治。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工作。

(三)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强化规划引领,严格技术审批,建设供需平衡、布局合理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体系。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监管,严格规范相关技术应用。开展孕育能力提升专项攻关,规范不孕不育诊治服务。

三、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一)建立健全支持政策和标准规范体系。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强化政策引导,通过完善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支持政策,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以市地级行政区为单位制定整体解决方案,建立工作机制,推进托育服务健康发展。

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依法逐步实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发展智慧托育等新业态,培育托育服务、乳粉奶业、动画设计和制作等行业民族品牌。

(二)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普惠服务。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推动建设一批方便可及、价格可接受、质量有保障的托育服务机构。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

鼓励国有企业等主体积极参与各级政府推动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居住社区婴幼儿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制定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支持家政企业扩大育儿服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至3岁幼儿。

(三)加强综合监管。各类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地方政府要承担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登记备案制度、信息公示制度、评估制度,加强动态管理,建立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

四、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

(一)完善生育休假与生育保险制度。严格落实产假、哺乳假等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父母育儿假试点,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继续做好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的保障,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二)加强税收、住房等支持政策。结合下一步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研究推动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地方政府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地方政府可以研究制定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

(三)推进教育公平与优质教育资源供给。推进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持续提升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适当延长在园时长或提供托管服务。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有效解决“择校热”难题。

依托学校教育资源,以公益普惠为原则,全面开展课后文体活动、社会实践项目和托管服务,推动放学时间与父母下班时间衔接。改进校内教学质量和教育评价,将学生参加课外培训频次、费用等情况纳入教育督导体系。平衡家庭和学校教育负担,严格规范校外培训。

(四)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规范机关、企事业等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平等就业。落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专项督查。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

将生育友好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适时对现行有关休假和工作时间的政策规定进行相应修改完善。

五、加强政策调整有序衔接

(一)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探索设立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制度。加强立法,保障响应党和国家号召、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实行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动态调整。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相关政策;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对住房困难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

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中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落实好扶助所需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公益金或基金,重点用于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三)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委托,开展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务,依法代办入住养老机构、就医陪护等事务。深入开展“暖心行动”。建立定期巡访制度,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双岗”联系人制度,扎牢织密帮扶安全网。

六、强化组织实施保障

(一)加强党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国情、国策意识,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推动出台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

(二)动员社会力量。加强政府和社会协同治理,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在促进人口发展、家庭建设、生育支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发挥计划生育协会作用,加强基层能力建设,做好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家庭健康促进等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开展健康知识普及、婴幼儿照护服务等公益活动。以满足老年人生活需求和营造婴幼儿健康成长环境为导向,开展活力发展城市创建活动。

(三)深化战略研究。面向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持续深化国家人口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区域人口发展规划研究,完善人口空间布局,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加强新时代中国特色人口学科和理论体系建设,发展人口研究高端智库,促进国际交流合作。

(四)做好宣传引导。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把各地区各部门和全社会的思想行动统一到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人口的结构性变化,弘扬主旋律、汇聚正能量,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破除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构建新型婚育文化。

(五)加强工作督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本决定要求,制定实施方案,狠抓任务落实,及时研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优化生育政策取得积极成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每年要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本地区人口工作情况,中央将适时开展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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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孩政策配套支持措施

法律分析:三孩政策配套支持措施是医疗保障局及时跟进,将参保女职工生育三孩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要求全省各地医保机构按时、足额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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